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科大教〔201741

为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科大党学〔2017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经准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只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对其他原因确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必须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七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一次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专业注册学费、课程学分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审核、副书记审批;超过1天由学院副书记和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2周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送学工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课堂出勤情况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党学〔201716号)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计。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和专业辅修

第十三条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课。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选或改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习体育课的学生,持校医院证明,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应全面了解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自由选择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课程可多次修读,并以最高分记载成绩和课程绩点。重新修读须按照相关规定参加选课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通过免听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7分及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自修已选定的某门课程。申请免听自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武汉科技大学课程免听自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交任课教师。学生每学期免听自修课程不得多于1门。申请免听自修课程并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主动了解并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不得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九条鼓励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根据校际合作协议修读的课程,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或转换;修读其他高校课程,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后,所修课程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鼓励学生修读网络在线课程,修读学校自建或引进的课程,课程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成绩;修读其他网络在线课程,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后,所修课程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未选定的课程、选课后未参加考核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凡经批准免听自修某门课程者,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课程绩点。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AA-B+BB-C+CC-DF十个等级。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网络课程成绩、实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该课程的补考(实践教学课程除外)。补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及相应绩点,并予以标记。

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选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培养方案内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凡考试舞弊、违纪或缺考者,该课程不能参加补考,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舞弊”“违纪缺考字样。学生违纪舞弊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党学〔201716号)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毕业学期除外),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3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和逾期未补办缓考手续者,作缺考处理,不能参加补考。补考考试不能缓考。在毕业学期,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方能申请缓考。

缓考不单独组织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补考考试时进行,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体育成绩须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创新、创业、第二课堂成绩及学分按《武汉科技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武科大教〔201662和《武汉科技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学〔20125号)予以认定。

第二十九条未经请假,旷课累计超过3次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等缺交3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学生已完成专业核心课程学习,并具备毕业设计(论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学院认可,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采用4分制。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百分制)

课程绩点

考核成绩(等级制)

课程绩点

90—100

4.0

A

4.0

85—89

3.7

A-

3.7

82—84

3.3

B+

3.3

78—81

3.0

B

3.0

75—77

2.7

B-

2.7

72—74

2.3

C+

2.3

68—71

2.0

C

2.0

64—67

1.5

C-

1.5

60—63

1.0

D

1.0

60以下

0

F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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